.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823号
原告:绵阳宏宇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永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861092880。
法定代表人:杨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波,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4181171J。
法定代表人:邓烨。
原告绵阳宏宇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绵阳宏宇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传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向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