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5民初195号之一
原告:绵阳锦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城郊村城郊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MA6242EW8L。
法定代表人:蒲继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旭斌,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皓文,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4181171J。
法定代表人:邓烨。
原告绵阳锦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绵阳锦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锦兆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锦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48元,保全费2670元,由原告绵阳锦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跃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蕾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