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锦兆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5民初19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绵阳锦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城郊村城郊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MA6242EW8L。
法定代表人:蒲继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旭斌,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皓文,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84181171J。
法定代表人:邓烨。
申请人绵阳锦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川0725民初19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以网络查控为准)予以冻结,以430000元为限,期限一年。绵阳锦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绵阳锦兆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以网络查控为准)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跃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蕾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