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

江油市天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天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江油市双河镇天明村村委会办公楼;
被执行人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住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453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在执行江油市天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梓潼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25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支付劳务费842243.77元及利息;2、***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4、案件受理费6136元、保全费4670元;5、执行费10522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执行人四川联腾建设有限公司账户予以强制扣划,共扣划案款712277.15元,并于2021年11月22日支付给申请人。后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我院邮寄中止申请书,表示因该案被执行人***已再审立案,自愿中止本案执行,待再审完毕后再视情况恢复立案,对此我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川0725执8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刘晓凤
审判员 陈永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