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迪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迪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3537号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0033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迪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100号金叶家园A幢1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078314。
法定代表人:何仓浪。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迪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2018年11月28日,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章建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