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8民初3537号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0033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迪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100号金叶家园A幢1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078314。
法定代表人:何仓浪。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迪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2018年11月28日,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章建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