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富锦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82民初988号
原告:***,男,194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告:黑龙江省富锦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正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俊才,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富锦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告黑龙江省富锦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该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富锦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天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