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富锦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富锦市房地产管理局砖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882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富锦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锦市向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富锦市房地产管理局砖厂,住所地富锦市西富桦路南。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厂厂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告富锦市房地产管理局砖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尚进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