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7民初439号
原告:司建成,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原告:祁有德,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
原告:周占清,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
原告:崔志祥,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
被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平泉镇东方街。
法定代表人:宋国来,职务经理。
被告:赵文林,男,成年,民族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原告司建成、祁有德、周占清、崔志祥与被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文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
四原告诉称,2020年8月四原告到二被告承包的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的饲料加工厂从事抹灰工作,四原告共工作20.5天,约定每日工资400.00元,共欠四原告29540.00元,至今尚欠四原告3200.00元,被告赵文林为四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四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劳务费3200.0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原告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其所诉被告赵文林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原告诉状中所称地址宽城满族自治县,赵文林称为其妻子家,已回户籍地居住近一年,被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平泉镇东方街,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未订立合同,即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四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四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及承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春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何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