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1976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东方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6746602328。
法定代表人:宋国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祖,河北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2.00元,减半收取计207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玉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栾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