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881执1079号
申请执行人:**市堃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2日出生,住**市。
被执行人: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冀0823民初39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55727.8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55727.8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