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执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欧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钙欧***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民终34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99×××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4974.0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