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执4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6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欧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钙欧***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民终34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99×××4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4974.0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