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民初597号
原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东方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原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52.00元,减半收取计867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