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民初597号 原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东方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原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52.00元,减半收取计867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