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3民初1537号
原告:***,男。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县。
法定代表人:宋国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朝,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承德国鑫机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全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宝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25.00元,减半收取计159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