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大建设有限公司

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27民初2142号 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和解,被告亦支付了所欠款项,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6.5元,由原告宝达(南靖)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