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9民初1102号之一
原告: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西镇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凤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龙,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畅,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江安街**锦绣家园******。
法定代表人:李东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琨,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副经理,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8元(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付),由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梦茹
书记员范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