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文安县学年电线电缆厂与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6民初4396号之三
原告:文安县学年电线电缆厂,住所地:文安县大围河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26MA08H73R61。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5660246946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安县学年电线电缆厂与被告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全部货款给付义务,原告文安县学年电线电缆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安县学年电线电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83元减半收取计839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91.5元由原告文安县学年电线电缆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