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慧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执49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市宾县宾西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慧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市道里区河广街**。
法定代表人:*显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8]哈仲调字第0130号调解书,受理了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慧达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标的额747428.76元。
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存款,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747428.7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8]哈仲调字第013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谢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