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宾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4年4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30日生,汉族,司机,住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司机,住宾县。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前已将赔偿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按(2012)宾民初字第711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由黑龙江哈沈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2)宾民初字第711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