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1006号
原告: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74850864H。
法定代表人:雍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公民身份证号码×××,1985年5月24日出生,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镇杨渠村八队**。
被告:**,公民身份证号码×××,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div>
原告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戴文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香龙
书 记 员 高恺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