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

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502执1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74850864H。
法定代表人: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
被执行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8)宁0502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2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205264元,已受偿0元,执行费2979元已缴纳507.79元。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核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7.79元,其他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其下落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由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茜淞
审判员 苟飞飞
审判员 安治超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佳苗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