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

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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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502民初919号

原告: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82年1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富,男,生于1962年11月24日,回族,宁夏吴忠市人,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原告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8900元、违约金12860.50元(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按照15%/月计),以上共计4176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滴灌设备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边缝滴灌带50万米、单价0.116元,拉环三通5000个、单价0.15元,外丝直接50个、单价3元,以上共计价款58900元;结算付款方式为被告先付30000元,剩余尾款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一次性付清;违约责任为被告逾期付款则每月承担15%银行利息等。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向原告先支付了部分货款,对剩余货款289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约定付款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前。但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支付。

被告辩称,对原告提出的欠款数额无异议,但违约金过高。因原告去年供货以后,天气大旱,被告严重亏损,种植的药材买了,只付了人工工资,才没有给原告付款,确实经济困难,不是拒付,被告正在想办法给原告付,原告就起诉了。现给原告张经理说了剩余80卷滴灌带退货,从下剩中将货款减掉,剩余款一个月给原告付清,违约金请求调解不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滴灌设备买卖合同各1份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滴灌设备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边缝滴灌带50万米、单价0.116元,拉环三通5000个、单价0.15元,外丝直接50个、单价3元,以上共计货款58900元;结算付款方式为被告先付30000元,剩余尾款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以现金或转账形式一次性付清;违约责任为被告逾期付款则每月承担15%银行利息;双方还约定了质量要求、交货方式等事项。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向原告现支付了部分货款30000元,对剩余货款289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约定付款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前。但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支付。为此,原告起诉本院。庭审调解中,被告提出剩余80卷滴灌带退货,从中扣减货款,但经原告验货,不能退货。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富签订《滴灌设备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供货后,被告除已支付的部分货款外,尚欠原告货款共计28900元未按照承诺的期限支付,属违约,有《滴灌设备买卖合同》及欠条等证明属实,被告依法应承担清偿货款的民事责任及其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货款28900元、违约金12860.50元(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29日,按照15%/月计),以上共计41760.50元的诉讼请求,经核:被告拖欠货款28900元予以确认;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约定了付款日期及逾期付款承担利息的标准,被告未能向原告付清货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被告提出调减,本院依据相关规定按照欠款总额每月2%的标准计算,被告对于未付货款28900元,应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期间计3个月的违约金1734元,以上共计30634元,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其余部分请求,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减的意见,经核本院予以采纳;但对提出剩余80卷滴灌带退货,从中扣减货款意见,经核:经原告验货,不能退货,被告承担继续履行付款的责任,该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8900元、违约金1734元,共计30634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计4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39元,被告**富负担2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