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

XX与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宁05民终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原审被告:***,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系***的父亲。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宁夏雨润农业节水灌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节水灌溉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8)宁0502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雨润节水灌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原审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雨润节水灌溉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与雨润节水灌溉公司签订协议时口头约定产品卖出后付一半的钱,硒砂瓜成熟卖出后付另一半。双方在协议中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利息。协议约定雨润节水灌溉公司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无国家质量标准时,应当符合企业标准,而雨润节水灌溉公司提供的滴灌管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一是滴灌管管壁厚度不均,存在严重瑕疵,导致无法使用;二是软水带弹性不足,使用中出现障碍,在管带接口处无法弥合,形成漏水;三是产品出厂时没有外包装加以保护,滴灌管带出厂前被老鼠啃咬。四是滴灌带流量孔径过小,不符合当地硒砂瓜种植使用,存在天然缺陷,导致硒砂瓜瓜苗出现旱情,造成损失。售出部分**安装就位后,在使用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时给雨润节水灌溉公司反馈了信息。因为售出部分已经使用,无法退回,**只好将剩余管带全部退回。而硒砂瓜种植用户不仅不结算产品款,反而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造成**无法按照约定期限与雨润节水灌溉公司结算。一审中认定的1860元只是剩余5卷产品的价款,但实际上是全部产品都不合格。
被上诉人雨润节水灌溉公司辩称,**所说的产品卖出后付一半的钱,硒砂瓜成熟卖出后付另一半不属实。滴灌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也要符合企业标准,雨润节水灌溉公司在供货时与**商量后,给了**样品,**同意后我们才供货。根据协议第十四条约定,**在收到雨润节水灌溉公司货品时应当验货,核对数量,如发现有货品缺少,损坏或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核对确认后要求雨润节水灌溉公司补货或调货,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收货时未对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陈述75管带产品在雨润节水灌溉公司出厂前被老鼠啃咬不属实。滴灌带口径都是符合国家标准,流量是2升还是3升与干旱没有关系,2升流的时间长,但效果是一样的;提供2升的贴片滴灌带也是经与**协商同意后才供货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认可**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被上诉人雨润节水灌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向雨润节水灌溉公司支付货款18209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1836元(自2017年6月1日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6%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合计193926元,2018年6月3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系父子关系。2017年3日28日,雨润节水灌溉公司与**签订《滴灌产品代销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有:1.甲方(需方)**;乙方(供方)雨润节水灌溉公司;2.合作方式:双方商定的合作方式为代销方式,代销年度为2017年,即由甲方以代销形式销售乙方产品,并按实际销售数量结算;3.代销产品:迷宫式滴灌带按盘计价290元/盘;软带及配件按经销商出厂价计价;4.结算方式:按实际销货量结算,第一批货由乙方铺货,后每到一批货需结清已销货款,在2017年5月30日销售结束时货款两清。《滴灌产品代销协议》同时对质量要求、交货方式及地点等内容作了约定。《滴灌产品代销协议》签订后,雨润节水灌溉公司向**供货,**在收到代销的迷宫式滴灌带及相关配件后,由**、***给雨润节水灌溉公司出具相应的货款欠条。**陆续向雨润节水灌溉公司支付部分货款,下剩部分货款未支付。诉讼过程中,经双方核算,**还应当向雨润节水灌溉公司支付货款180230元。
一审法院认为,雨润节水灌溉公司与**签订《滴灌产品代销协议》,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雨润节水灌溉公司作为出卖人将滴灌带及相关配件赊售给**,**作为买受人应当支付下剩货款180230元。雨润节水灌溉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在《滴灌产品代销协议》中明确约定:在2017年5月30日销售结束时货款两清。**未能在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货款,其行为已构成逾期,雨润节水灌溉公司主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按照年利率6%即月息5‰,计算13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利息时间自2017年6月1日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计算13个月,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715元(180230元×5‰×13个月)。以上合计191945元。2018年6月3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并未在《滴灌产品代销协议》签字,其作为**之子代为收货,但并不据此认定***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对于雨润节水灌溉公司要求***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雨润节水灌溉公司货款180230元,逾期付款利息11715元,共计191945元。2018年6月3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二、驳回雨润节水灌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78元,雨润节水灌溉公司负担43元,**负担4135元。
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雨润节水灌溉公司供应给**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对**提交的证据,雨润节水灌溉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人所述滴灌带不出水的问题,雨润节水灌溉公司滴灌带的包装上有使用说明,写明滴灌带要与过滤器配套使用,所以滴灌带出不出水与农户是否按要求使用过滤器有直接关系,不能证明滴灌带有质量问题;贴片滴灌带流量小的问题,农户在买滴灌带时可自己选择不同流量标准的产品,与质量没有关系。
对**提交的证据,***认可其证明效力。
对**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两名证人的证言与**的陈述不符,且与《滴灌产品代销协议》的约定以及**、雨润节水灌溉公司已对价款进行结算的基本事实不符,不能达到**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雨润节水灌溉公司、原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滴灌产品代销协议》约定,2017年5月30日销售结束时货款两清,剩余货物由雨润节水灌溉公司拉回,因特殊原因,雨润节水灌溉公司可接受**的退货要求,退回的产品及其包装必须达到不影响再次销售的要求;**在收到雨润节水灌溉公司货品后应当验货,核对数量,如发现货品缺少、损坏或质量问题,双方核对确认后,要求雨润节水灌溉公司补货或调货。按照上述约定,**如认为雨润节水灌溉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2017年5月30日前向雨润节水灌溉公司提出,要求退货或调货。但直至2018年9月19日一审开庭,**只是主张5卷贴片式滴灌带使用中漏水、1卷75软水带被老鼠咬坏,对于该部分产品的价款1860元,一审在征得雨润节水灌溉公司同意后已经做了扣除。**在二审期间提出雨润节水灌溉公司提供的产品大量存在质量问题,与其一审陈述不符,且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主张签订协议时双方口头约定产品卖出后付一半的货款,硒砂瓜成熟卖出后付另一半货款,与《滴灌产品代销协议》中“2017年5月30日销售结束时货款两清”的约定不符,且雨润节水灌溉公司不予认可,**的该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之规定,因**逾期支付价款,一审判令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该规定。**认为其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谈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