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榆民立保字第76号
申请人晋中山正电力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侯翠平。
被申请人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隆送配电分公司,地址西山矿务局福利厂对面。
负责人李晓辉。
被申请人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晋中山正电力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隆送配电分公司、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隆送配电分公司、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侯翠平以其晋A×××××号奔驰轿车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万隆送配电分公司、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侯翠平晋A×××××号奔驰轿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继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宇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