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109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执行人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邢军,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109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全为25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36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本院(2016)晋0109民初9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6年9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太原西山土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
执行长 马长青
执行员 刘晋生
执行员 董保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