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纹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厦门纹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11民初2638号
原告:厦门纹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原告厦门纹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厦门纹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纹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厦门纹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达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