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3民初839号之一
原告: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平舆县永乐大道西段29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11723176191728E。
法定代表人:刘林洲。
被告: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1170056512430X1。
法定代表人:崔保华。
被告:河南圣力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丰泽路金鑫胶合板厂6号楼3单元3层东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11700592439518K。
法定代表人:王梓煜。
被告:王梓煜,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崔保华,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崔凡凡,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崔亚南,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关于本院审理的原告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圣力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王梓煜、崔保华、崔凡凡、崔亚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大,案件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少华
审 判 员 彭 聪
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