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783号
原告: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黄杰峰,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暁旭、耿艳艳(实习)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海建,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杰峰、褚海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杰峰、褚海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夏成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永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