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某某、程某某与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702民初8906号 原告:马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程某某,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程某某丈夫。 被告: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被告员工。 原告马某某、程某某与被告河南省大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程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