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6民初24033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华荣建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永和路23号永和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62332556Q。
经营者***,男,汉族,1934年12月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中电信息大厦东座2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219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华荣建材商行诉被告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73966.56元的财产,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06民初240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306执保64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保全被告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73966.56元的财产。**、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73966.56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73966.56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雪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