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2076号
原告:***,女,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阳光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788311436B。
法定代表人:孙仲勇。
被告: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中电信息大厦东座2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21909。
法定代表人:蔡衍军。
被告: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中路2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L2C824C。
法定代表人:康庆云。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2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爱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彩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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