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0725号
原告:***,女,194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子,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志,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788311436B。
法定代表人:孙仲勇。
被告: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21909。
法定代表人:蔡衍军。
被告: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L2C824C。
法定代表人:康庆云。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  志  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余素颖(兼)
书记员 陈  宝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