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1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中电信息大厦**2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21909。

法定代表人:蔡衍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175227.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75227.00元的义务,并已缴纳本案执行费以及诉讼费。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 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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