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与巩义市北山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1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巩义市北山口镇人民政府。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北山口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北山口镇人民政府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北山口镇人民政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十四万五千零八十三元七角五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