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区社会综合服务管理办公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5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社会综合服务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v>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该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来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附****楼****>

法定代表人:刘来友,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来友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友公司)、郑州市中原区社会综合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原区综管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6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环艺公司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12350号判决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并下达结案通知书,环艺公司的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环艺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红云

审 判 员 金 悦

审 判 员 张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印

书 记 员 朱韶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