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5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少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社会综合服务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v>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该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来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附****楼****>
法定代表人:刘来友,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来友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友公司)、郑州市中原区社会综合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原区综管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6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环艺公司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12350号判决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并下达结案通知书,环艺公司的合法权益已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环艺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红云
审 判 员 金 悦
审 判 员 张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印
书 记 员 朱韶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