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初12350号
原告:郑州来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附****楼****。
法定代表人:刘来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梦,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楼****iv>
法定代表人:王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得宝,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社会综合服务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郑州市市场,住所地郑州市市场街**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文平,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该单位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丁,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郑州来友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友公司)与被告郑州环境艺术科学研究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艺公司)、郑州市中原区社会综合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原区综服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审理期间,××疫情防控时期,在此期间,法院审判工作尚未全面恢复,社会生产、人民生活也受到诸多限制,因此,本案应在疫情得到基本控制、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继续审理,故本案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乔婉婷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梁颖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