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几亩置业(上海)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04878号
原告: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松金公路1793号60-4。
法定代表人:杜德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几亩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70597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旸。
被告:上海原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1962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旸。
原告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几亩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原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几亩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原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几亩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原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几亩置业(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原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审判员 周 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陶佳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