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115破93号之四
申请人: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6月6日,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23年4月10日,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资产为人民币128.45元,负债为124,812,986.29元。2023年6月5日本院裁定宣告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已产生破产费用共计1,485元,实际清偿128.45元。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管理人未接管到其他财产。综上,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提请法院裁定终结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所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