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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115破93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5月17日,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财产预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财产预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财产预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