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115破93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5月17日,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财产预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财产预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财产预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