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115破93号之二
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XX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并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XX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本院已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共10笔,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24,812,986.29元。管理人已接管到债务人财产人民币128.45元。债务人名下有车辆1部,但管理人未能实际接管,故无法变价。上海XX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23年4月10日,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上海XX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上海XX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应予以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上海XX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洁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