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115破93号 申请人: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松金公路1793号6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88号2号楼5层东部位。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21)沪0115执恢1871号案件期间,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善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淦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案件移送决定书,将(2021)沪0115执恢187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澳淦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澳淦公司系成立于2014年9月1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营业期限自2014年9月10日至2044年9月9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8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担任法定代表人。2022年3月29日,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另查明,就建善公司与澳淦公司之间的两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分别作出民事判决。(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澳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建善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892,585元;二、澳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建善公司1,892,585元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其中以1,707,955.75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3日起算,以184,629.25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3日起算,均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澳淦公司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沪01民终365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澳淦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善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27,564元;二、澳淦公司支付建善公司527,564元自2015年3月23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澳淦公司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沪01民终384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澳淦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建善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建善公司与澳淦公司曾于2016年8月23日就上述两案达成和解协议。但因建善公司未按约还款,建善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024号对应执行恢复案号为(2022)沪0115执恢1871号。因澳淦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2022)沪0115执恢1871号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除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企业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澳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澳淦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建善公司对澳淦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已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清偿,故澳淦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澳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建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建善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澳淦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洁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七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 (二)明显缺乏清能力。 ……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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