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1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沁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和军。
被执行人:沁水县固县乡司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固县乡司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广兵。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18629.0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沁水县固县乡司庄村村民委员会账户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扣划224167.02元(含诉讼费2359元、执行费3179元)并支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