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县建筑公司

沁水县建筑公司与沁水县固县乡司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1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沁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和军。

被执行人:沁水县固县乡司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固县乡司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广兵。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218629.0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沁水县固县乡司庄村村民委员会账户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扣划224167.02元(含诉讼费2359元、执行费3179元)并支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