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1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沁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和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郑庄镇南大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建兵,该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郑庄镇南大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760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建筑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沁水县郑庄镇南大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至沁水县人民法院。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