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晋0521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沁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南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南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2022)晋052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14028.05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沁水县龙港镇南瑶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116928.05元(含执行费1610元,诉讼费1290元)。至此,(2023)晋0521执390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