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执1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建筑公司,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鸿达蜂业专业合作社、山*****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