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721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艺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前郭县。
申请执行人吉林艺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721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艺格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给付执行款150000.00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至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1民初5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中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