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4执163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女,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沁园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沁园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