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4执恢34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长春市沁园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沁园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8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82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源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