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沁园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4执恢34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负责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长春市沁园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时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沁园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8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国安证经字第582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