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顾正威、江苏悦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02执32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03月16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男,1997年06月20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江苏悦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明。
***与***、江苏悦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0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59585.57元;二、江苏悦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59585.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承担213元,由***、江苏悦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各承担15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苏0402执3215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于2018年9月26作出(2018)苏0402执3215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江苏悦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18)苏0402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江苏悦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执行到位59745.07元,收取执行费1693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情况告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亦佳
审 判 员  朱加林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