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2民初1017号
原告:何兰英,女,汉族,1949年3月3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07474662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何兰英诉被告***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款项全部结清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兰英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兰英撤回对被告***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何兰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